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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5-01300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10-27
名称: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文号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2025-10-27 15:13
  • 来源: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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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蓝农( 屠宰 )罚〔2025〕2号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 肖鸿恩   2024年10月9日凌晨,我局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打击私屠滥宰活动执法巡查时,发现塔峰镇永胜村(原上丰头村)石古坝自然村一居民住宅楼旁边的厂房内有人正在私自屠宰生猪。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给在场屠宰生猪的人员确认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现场已经屠宰了4头生猪(未分边),2头未宰杀;现场有炉灶、吊勾、刀具等相关屠宰生猪的设施设备和猪栏1个。现场有8名涉案人员,其中2名在执法人员到场时已离开屠宰场地。其中在场的6名涉案人员分别是:成日生、成大进、欧国才、刘文芳、肖鸿恩、李气佑,离场的2名人员是到现场帮忙.当事人购买了一头生猪宰杀,毛重138公斤,购买单价18.2元每公斤,货值2510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第2项“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没收生猪产品1头(毛头重138公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2日
2 蓝农( 屠宰 )罚〔2025〕3号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一案 李气佑   2024年10月9日凌晨,我局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打击私屠滥宰活动执法巡查时,发现塔峰镇永胜村(原上丰头村)石古坝自然村一居民住宅楼旁边的厂房内有人正在私自屠宰生猪。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给在场屠宰生猪的人员确认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现场已经屠宰了4头生猪(未分边),2头未宰杀;现场有炉灶、吊勾、刀具等相关屠宰生猪的设施设备和猪栏1个。现场有8名涉案人员,其中2名在执法人员到场时已离开屠宰场地。其中在场的6名涉案人员分别是:成日生、成大进、欧国才、刘文芳、肖鸿恩、李气佑,离场的2名人员是到现场帮忙.当事人购买了一头生猪宰杀,毛重127公斤,购买单价18.2元每公斤,货值2310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第2项“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1、没收生猪产品1头(毛头重127公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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