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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3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 屠宰 )罚〔2025〕1号 |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杨成安 | 2025年5月27日蓝山县食药安办、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对蓝山县楠市镇市场突击检查时发现楠市镇均德村黄开启销售的猪肉产品是从楠市镇牌楼脚村杨成安处购买。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凌晨在自家屠宰了1头生猪,其中以20元每公斤的价格买给黄开启60公斤;自己留了50公斤,以22元每公斤的价格到乡下零售。该头生猪产品共重110公斤,违法所得共计2300元。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第2项“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元(¥23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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