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4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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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永州市蓝山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农业农村局的精心指导下,聚焦舜水河、俊水河、钟水河、舂陵水等重点天然水域禁渔期,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及整治违规垂钓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涉渔处罚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保持对涉渔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罗某斌、夏某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3日16时12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白鸤洞水库使用冲锋舟进行电鱼作业从事渔业活动。经立案查明,罗某斌、夏某想使用冲锋舟进行电鱼捕捞,现场有渔获物9.87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6月10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罗某斌、夏某想作出没收电鱼工具,没收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冯某杰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28日11时46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舜水河塔峰镇东江村河流段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经立案查明,冯某杰在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可视锚鱼工具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渔获0.92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4月16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冯某杰作出没收涉案可视锚鱼设备工具,没收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陈某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3月18日15时,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在舜水河塔峰镇洪田村河流段使用自制鞭炮炸鱼。经立案查明,陈某涛在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水域使用自制鞭炮炸鱼,现场查获抄网2付,自制鞭炮5个,渔获5.25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2025年3月27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涛作出没收涉案设备工具,没收渔获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