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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2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蓝农(渔)罚〔2025〕5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罗贤斌 夏理想 |
2025年6月3日16时12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白鸤洞水库巡查时发现有5人坐冲锋舟在水库中电鱼。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其中的2名涉嫌电鱼人员,并当场查获渔获物9.87千克,水裤一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1项执行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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