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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26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蓝农(渔)罚〔2025〕4号 | 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雷沅炳 | 2025年4月28日7时45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林业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在蓝山县临时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雷沅炳正在临时市场销售野生河鱼。现场发现野生溪石斑2.35公斤,野生黄骨鱼2.89公斤,增氧机一台,鱼桶一个。经调查当事人雷沅炳所销售的野生河鱼是2025年4月27日16时从家中带了5付丝网划铁皮船在湖叠村水域河中放好后,于2025年4月28日5点才再次去收丝网所捕获;(其丝网长50米至60米,分三层,一内层二外层,外层网目尺寸直径为12CM,内层网目尺寸直径为2CM)。溪石斑销售价格30元每公斤;黄骨鱼销售价格60元每公斤,当事人非法捕捞渔获物货值243.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3项执行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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