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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0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渔)罚〔2025〕2号 | 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 冯文杰 | 2025年3月28日11时46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舜水河塔峰镇东江村河流段有人正在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查获可视锚鱼设备一套(鱼杆一根、鱼杆上安装有可视显示屏一个、鱼杆上连接有钩鱼鱼线及钩刺)、鱼付一副、凳子一个,鱼付中有渔获物0.92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1项执行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非法捕鱼渔具及渔获物; 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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