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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97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动防)罚〔2023〕5号 |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杨晋军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县生猪屠宰整治办反映,楠市石坪头村有人非法屠宰、经营生猪,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并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在现场调查发现:在楠市镇三金液化石油站旁的一居民住宅的后院内,关有生猪18头,执法人员检查时,该18头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18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1188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9日 | ||||
| 2 | 蓝农(动防)罚〔2023〕6号 | 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一案 | 彭真军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在塔峰镇总市石毫尾村钟其武的住宅前,彭真军的生猪转运场地关有生猪13头,另一台牌照为“湘M67187”的货车装载9头生猪(该货车属彭真军所有),执法人员检查时,该22头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22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9日 | ||||
| 3 | 蓝农(动防)罚〔2023〕7号 |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成大卫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楠市镇洪观塔溪李家至太平路口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一辆牌照为湘Mp4391的三轮车装载3头生猪,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3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14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2日 | ||||
| 4 | 蓝农(动防)罚〔2023〕8号 |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龙六才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新圩镇龙家坊村贺家山有人从事生猪经营活动,我局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一辆牌照为湘L3UB26的小型货车上装载7头生猪;现场猪栏关有8头生猪,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15头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30日 | ||||
| 5 | 蓝农(动防)罚〔2023〕9号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一案 | 李文强 | 接群众举报称位于竹市村牌楼脚的后山上有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鹌鹑养殖活动,我局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出示执法证给当事人确认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养殖场占地面积370平方米,采用钢架大棚建设;仓储设施占地面积60平方米,采用移动板房建设,钢架大棚内养殖鹌鹑45000只,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养殖场的相关养殖手续,当事人只提供了该养殖场的营业执照,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法提供。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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