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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96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种子)罚〔2023〕1号 |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一案 | 蓝山县陈小涛蔬菜种子经营部 | 92431127MA4P6DW84L | 肖细仪 | 2023年4月5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接省种子市场督察组交办,称我县姜行的一种子销售门店,有摆放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当日我局派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在姜行15号门面肖细仪经营的种子门店,出示执法证件给当事人确认后,在现场调查发现:一玉米种子标签标注:“丰乐种业济单7号,国审玉2003005;鲁种审字【2003】009号;浙审玉2012007;陕引玉2012011号;(苏)引种【2017】第010号等及标注适宜区域和种植季节;生产商: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11月豪州3。”当日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对涉案的玉米种子和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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