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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2-00976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6-24
名称: 关于全市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人员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的通告
文号 :    
关于全市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人员佩戴头盔“八个一律”严管措施的通告
  • 2022-06-24 09:49
  • 来源: 永州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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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摩电交通安全管理,增强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提升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亡人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以下“八个一律”严管措施。


一、全市各加油站谢绝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员提供加油服务,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加油站相关人员责任。


二、全市各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等严禁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单位大门,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厂矿、公司、企业、工地相关人员责任。


三、全市各住宅小区严禁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小区大门,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小区物业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协会严禁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单位大门,凡违反规定的,一律追究违反规定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应严格落实“两站两员”教育、劝导、制止责任,凡未能落实责任的,一律追究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相关人员责任。


六、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教育、劝导、制止学生家长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接送学生的乱象,对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履责不到位的,一律追究学校、幼儿园相关人员责任。


七、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时,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凡未能依法教育、处罚、扣车的,一律追究公安交警相关人员责任。


八、对发生涉及摩、电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亡人交通事故的,一律进行事故深度调查,一律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永州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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