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19-0010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各县区、管理区监察局、民政局,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诊断、大整改”专项行动部署及省、市城乡低保和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整治社会救助领域“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确保低保公开、公平、公正,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决定对全市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清理申报登记。凡本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含临聘、借调人员)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近亲属享受了城乡低保的,均应在6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进行申报登记。村(居)委会干部向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申报登记。申报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存档备查,一份在6月20日前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交各县区、管理区民政局。
二、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凡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认为本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因遭遇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填报《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丧失赡(扶、抚)养能力情况说明书》(附表2),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书面说明本人丧失赡(扶、抚)养义务的原因并经审查同意后,由本人将《说明书》与低保申报材料一并交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并依法授权民政部门对本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实行红表备案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对红表管理的对象必须按要求100%入户调查、100%信息核对,100%民主评议,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所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实行单独公示,按月或按季向县区监察和组织部门通报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人员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及与其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了城乡低保的,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退保申请(见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请退保,事后经查实存在违规情形的,将对该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进行严肃追责。
永州市监察局 永州市民政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