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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1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对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60条(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企业需具备符合标准的车辆、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过程需遵守装载、路线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属地监管:授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危货运输企业实施日常检查,重点核查资质、车辆维护及从业人员培训记录,2.联合执法:要求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享超限超载、非法托运等信息。 |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1家 | 查资质:许可证是否有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营运证、人员从业资格证)。 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三关一监督”(企业、车辆、人员准入及动态监管)。 查车辆: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备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危化品标志),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查人员:驾驶、押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运输行为:是否按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运单填写是否规范,货物装载是否合规。 查应急措施: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是否齐全。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执法 | 按照上级部署统一开展检查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
| 2 | 对城市公交运输公司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客运经营许可)、第十条(客运班线许可)、第三十七条(客运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公交车辆按核定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甩客。车站需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如安检、报班等)。《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授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公交企业实施日常检查,重点核查经营资质、车辆技术及从业人员资格。 | 城市公交运输公司1家 | 查资质:许可证是否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查车辆: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按规定维护检测,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查人员:驾驶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完成安全培训。 查运行:是否按核定线路、站点运行,是否超载,是否擅自变更路线或甩客。 查服务:车辆卫生是否达标,驾驶员服务态度是否规范,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执法 | 1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
| 3 | 对源头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对侵占、损坏公路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装载,禁止超标准配载,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装载制度、公示法定标准,登记货物及车辆信息并实时传输至监管系统,接受监督检查。《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授权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要求安装称重检测系统,防止超限车辆出厂。 | 源头企业3家 | 查资质:企业是否有合法经营许可证,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查设备:是否安装称重检测系统,设备是否正常对接监管平台,计量是否准确。 查装载:是否按国家标准装载,有无超标准配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危险品装载是否合规。 查行为:是否为无牌、无证、改装车辆装载,是否出具虚假装载证明,是否指使司机超限运输。 查制度:是否建立治超台账,签订责任书,落实整改要求,执行“一超四究”制度。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照上级部署统一开展检查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
| 4 | 对维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作业。要求维修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维修企业需具备符合标准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并公示收费项目。禁止行为: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使用假冒配件;虚报维修项目;占用公共道路作业。 | 维修企业5家 | 查资质:企业是否有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查设备:维修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工具是否定期检定,是否配备环保处理设施。 查人员: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完成年度培训。 查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拼装、改装车辆;是否虚报维修项目、使用假冒配件;是否占用公共道路作业。 查环保:废水、废气处理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是否执行废弃物合规处置。 查制度: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维修档案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执法 | 按照上级部署统一开展检查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
| 5 | 对城市公共汽车的行政检查 |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 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运营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1.对城市公共汽车的监督。 2.对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报送(省、市、县级) 3.对城市公交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4.站点和线路延伸、增加审批。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1.一般检查:每月按照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对城市公交相关企业的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相关企业开展不低于2次专项检查。 3.定期检查:对城市公交相关企业等企业按季度或者年度开展检查,对城市公交相关企业站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二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年一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6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巡游出租汽车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巡游出租车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鸿阳出租车有限公司1家 | 1.对巡游出租车的监督。 2.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报送(省、市、县级) 3.对巡游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许可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1.一般检查:每月按照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相关企业的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期间,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开展不低于2次专项检查。 3.定期检查: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按季度或者年度开展检查,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站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不少于二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年一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7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 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 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巡游出租车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1家 | 1.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监督。 2.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报送(省、市、县级) 3.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许可。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1.一般检查:每月按照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的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期间,对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开展不低于2次专项检查。 3.重点检查:对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机构按季度或年度开展检查,对机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全年不少于二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年一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7家)、“双随机”抽查对象(抽查3家,比例42.86%)1、蓝山县耀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2、蓝山县永安驾校有限公司,3、蓝山县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4、蓝山县湘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5、蓝山精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6、蓝山县鑫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7、蓝山县篮添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摩托车培训)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1.一般检查:每月按照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期间,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不低于2次专项检查。 3.重点检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季度或年度开展检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全年不少于二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年一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具体检查对象(1.2类机动车维修企业13家.)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1.一般检查:每月按照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期间,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不低于2次专项检查。 3.重点检查: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按季度或年度开展检查,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全年不少于2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年一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10 | 对客、货运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客、货运道路运输企业 客运站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3.对省际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省、市级)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1.一般检查:每月按照企业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对道路运输相关企业的日常检查。 2.专项检查:重要节假日期间,对客运企业开展不低于2次专项检查。 3.定期检查:对道路客运、货运等企业按年度开展检查,对客运和客运站场全年不少于二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年一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 |
| 11 |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9.《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 1、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的监管,及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监管; 2、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3、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 4、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管、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 5、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6、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
| 12 |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业责任)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责任) 6.对出借资质行为的监管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监管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任) 9.对公路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10.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13.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 11.对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12.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 13.对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 14.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15.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监管 16.对监理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对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管、对未进行安全评价的监管 17、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2025年1月—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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