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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5-04-15
名称: 蓝山县交通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    
蓝山县交通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2025-04-15 08:49
  • 来源: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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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交通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蓝山县交通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9.《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省、市、县级)

2.对项目建设单位国家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管(省级)

3..对项目建设单位国家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省级)

4.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港口项目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7.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监管(省、市、县级)

勘察设计单位:

8.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省、市、县级)

9.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0.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

施工单位:

13.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省、市、县级)

14.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5.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6.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7.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省、市、县级)

监理企业:

18.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19..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省、市、县级)

20..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21.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省、市、县级)

22.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监管(省、市、县级)

试验检测机构:

23.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24.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管(省、市、县级)

25.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省、市、县级)

26.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省、市、县级)

27.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省、市、县级)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综合类):

28.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29.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30.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省、市、县级)

31.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省、市、县级)

32.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省、市、县级)

33.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34.对公路、航道、港口、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公路建设施工单位、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省、市、县级)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业责任)(省、市、县级)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省、市、县级)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责任)(省、市、县级)

6.对出借资质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任)(省、市、县级)

9.对公路、航道、港口等综合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航道相关工程影响通航条件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违反航道通航评价规定未整改的监管(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12.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

13.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省、市、县级)

14.对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省、市、县级)

15.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省、市、县级)

16.对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省、市、县级)

17.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省、市、县级)

18.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监管(省、市、县级)

19.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监管(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20.对监理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省、市、县级)

21.对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管(省、市、县级)

港口危险货物项目建设单位:

22.对港口危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监管(省、市、县级)

23.对港口危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管(省、市、县级)

24.对未进行安全评价的监管(省、市、县级)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5.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省、市、县级)

26.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省、市、县级)

航道管理单位:

27.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监管(省、市、县级)

28.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残留物的监管(省、市、县级)

29.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0.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石、堆放材料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航运企业/船舶运输公司:

31.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2.对实施危害航标、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3.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4.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情况的监管(省、市、县级)

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船闸运营单位:

35.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管(省、市、县级)

36.对船闸运营单位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 对危险货物运输公司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60条(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企业需具备符合标准的车辆、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过程需遵守装载、路线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属地监管:授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危货运输企业实施日常检查,重点核查资质、车辆维护及从业人员培训记录,2.联合执法:要求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享超限超载、非法托运等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 危险货物运输公司 查资质:许可证是否有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营运证、人员从业资格证)。
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三关一监督”(企业、车辆、人员准入及动态监管)。
查车辆: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备安全设备(如灭火器、危化品标志),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查人员:驾驶、押运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查运输行为:是否按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运单填写是否规范,货物装载是否合规。
查应急措施: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是否齐全。
现场执法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 对城市公交运输公司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客运经营许可)、第十条(客运班线许可)、第三十七条(客运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公交车辆按核定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甩客。车站需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如安检、报班等)。《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授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公交企业实施日常检查,重点核查经营资质、车辆技术及从业人员资格。 县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交运输公司 查资质:许可证是否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查车辆: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按规定维护检测,技术状况是否良好。
查人员:驾驶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完成安全培训。
查运行:是否按核定线路、站点运行,是否超载,是否擅自变更路线或甩客。
查服务:车辆卫生是否达标,驾驶员服务态度是否规范,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
现场执法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 对源头企业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对侵占、损坏公路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装载,禁止超标准配载,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要求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装载制度、公示法定标准,登记货物及车辆信息并实时传输至监管系统,接受监督检查。《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授权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货运源头企业实施监管,要求安装称重检测系统,防止超限车辆出厂。 县交通运输局 源头企业 查资质:企业是否有合法经营许可证,车辆是否有《道路运输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查设备:是否安装称重检测系统,设备是否正常对接监管平台,计量是否准确。
查装载:是否按国家标准装载,有无超标准配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危险品装载是否合规。
查行为:是否为无牌、无证、改装车辆装载,是否出具虚假装载证明,是否指使司机超限运输。
查制度:是否建立治超台账,签订责任书,落实整改要求,执行“一超四究”制度。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6 对维修企业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作业。要求维修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维修企业需具备符合标准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并公示收费项目。禁止行为: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使用假冒配件;虚报维修项目;占用公共道路作业。 县交通运输局 维修企业 查资质:企业是否有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
查设备:维修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工具是否定期检定,是否配备环保处理设施。
查人员:技术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完成年度培训。
查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拼装、改装车辆;是否虚报维修项目、使用假冒配件;是否占用公共道路作业。
查环保:废水、废气处理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是否执行废弃物合规处置。
查制度: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维修档案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
现场执法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7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经营者(含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3.对省际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省、市级)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市、县级)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第二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5.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市、县级)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8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客运站经营者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9 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货运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市、县级)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省、市、县级)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0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1.对装卸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3.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市、县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5.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市、县级)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6.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市、县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11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1.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省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1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1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14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含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2.对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级)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3.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市、县级)
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第四条第三款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15 对监控平台企业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县交通运输局 监控平台企业 对监控平台企业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省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16 对平台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交通部门(县级以上)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县交通运输局 平台运营企业(含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货运平台、客运平台)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省、市、县级)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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