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33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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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材料) |
证明用途 |
设立依据 |
要求提供证明事项(材料)的依据 |
索要 |
开具单位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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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海关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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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县公安局 |
医疗机构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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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税务部门、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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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主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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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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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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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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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国家工作人员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军队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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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亲属关系证明;(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入台许可、台办批件、开放赴台就学省份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的证明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省台办、台湾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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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户口誊本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二十三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台湾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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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亲属系证明、在读证明、照会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县公安局 |
政府外事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在读机构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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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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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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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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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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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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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在读证明、出生证明、照会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四、三十五、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县公安局 |
在读机构、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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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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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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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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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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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证明2、学习类:录取通知书;工作类:外国人工作许可;团聚类:亲属关系证明;私人事务类:房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委屈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
县公安局 |
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国外有关单位、录取学校、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外国专家局、长沙市外国专家局、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国外有关单位、房产局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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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的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证件、本地常住证明材料或居住证明材料。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七、八、十五条 |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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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焰火燃放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三十三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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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县公安局 |
市场管理、文化部门、活动场所管理方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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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序号355《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
县公安局 |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制的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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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检验报告; 2、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3、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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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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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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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
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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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十一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
县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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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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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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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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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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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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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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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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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资格审查 |
罪犯保外就医保证人资格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2018修正)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县公安局 |
保证人所在街道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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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八、十、十一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县公安局 |
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 |
因数据共享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时间由省厅统一确定后,按省厅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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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