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14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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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现将《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
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有效恢复全县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规定。
二、为什么要实施重点水域禁止捕捞?
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沙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渔业资源量严重衰退,形成了资源利用的“公地悲居”和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的恶性循环。实施蓝山县天然水域禁捕既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也是保持湖南省生态优势的重要举措。
三、蓝山县禁捕退捕的范围有哪些?
蓝山县境内舜水河、俊水河、钟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等重点水域。
四、蓝山县禁捕的时间和要求是什么?
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至2030年6月30日24时,禁捕期暂定10年,期满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禁止休闲垂钓外的一切捕捞作业,所有捕捞渔船渔具必须全部上岸。休闲垂钓限一人一杆一钩,禁止使用船舶、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可视锚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及地笼、刺网等禁用渔具渔网捕捞水产品。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通告》明确的是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与《渔业法》、《刑法》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有何区别?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本《通告》对标农业农村部通告有关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的提法,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等同于禁渔区、禁渔期。
六、哪些钓具、钓法允许使用,哪些是属于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或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七、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严格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对于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八、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捕捞作业,没收渔船渔具及渔获物,并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