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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蓝山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0-02-28
名称: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
文号 :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
  • 2020-02-28 11:38
  • 来源: 蓝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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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我县已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国标”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车辆所有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每次延期时间为1年,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注销登记。

二、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实行临时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

三、本公告发布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本公告发布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审核确认一致后,核发号牌。

五、申请电动自行车临时注册登记,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产品合格证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审核确认一致后,核发号牌。

六、车辆来历凭证是指:车辆销售、法院判决、拍卖等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或有关证明材料。在2019年9月1日前购买且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车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以及护照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指: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国标”的;

(二)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

八、鼓励办理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临时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九、广大人民群众可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南平路245号,电话0746-2269125)咨询、办理登记业务。

十、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要及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全面启动路面执法查纠,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和行车秩序。

特此公告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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