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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0075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说明: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不宜公开的补贴政策未在本清单中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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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名称 | “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政策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周期 | 政策解答电话 |
1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季(内) | 耕地保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每亩每年105元。 | 年 | 0746-2213306 |
2 | 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双季(内) | 耕地保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 | 年 | 0746-2213306 |
3 | 农业农村局 | 集中育秧补贴 | 集中育秧补贴 | 集中育秧 | 蓝办发电﹝2022﹞6号 | 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 | 集中育秧农户 | 80-100元/亩 | 年 | 0746-2213306 |
4 | 农业农村局 | 重金属污染休耕补贴 | 重金属污染休耕补贴 | 重污休耕 | 蓝农联﹝2021﹞5号 | 调动农户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积极性 | 修耕农户 | 200-300元/亩 | 年 | 0746-2213306 |
5 | 农业农村局 |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 粮食规经 | 蓝农业联﹝2022﹞16号 | 调动种粮大户积极性 | 种粮大户含30亩以上 | 一年一定(70元/亩) | 不定期 | 0746-2213306 |
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专项经费 |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专项经费 | 农业劳模 | 湘财农指〔2021〕 54号 | 省部级农业劳模慰问及补助 | 省部级农业劳模 | 根据年龄和贫困状况定 | 年 | 0746-2213306 |
7 | 农业农村局 | 土地复垦农户奖补 | 土地复垦农户奖补 | 土地复垦 | 湘财预〔2020〕366号 | 采取降镉措施 | 1.严管区水稻种植户全部调整种植结构,退出水稻生产;2.安全利用区水稻种植户采取措施采取降镉措施。 | 一年一定 | 年 | 0746-2213306 |
8 | 农业农村局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成本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2〕36号) | 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支持粮食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 实际种粮农民,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确定补贴对象。 | 补贴依据为水稻和玉米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各市县区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标准县域内应统一。 | 年 | 0746-2213306 |
9 | 农业农村局 | 粮食生产综合奖补 | 粮食生产综合奖补 | 粮食奖补 | 湘财预〔2020〕 357号 | 用于双季稻轮作种子、化肥、农药等物化补助。 | 对连片种植早晚双季稻50亩以上的示范主体给予补助。 | 200-300元/亩 | 年 | 0746-2213306 |
10 | 交通运输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出租油补 | 财建〔2022〕1号 | 出租油补 | 出租车司机。 | 暂未明确。 | 年 | 0746-2213302 |
11 | 交通运输局 |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道路油补 | 财建〔2022〕1号 | 道路油补 |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 暂未明确。 | 年 | 0746-2213302 |
12 | 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森生效益 | 财资环〔2021〕39号 湘财资环〔2020〕33号 湘林场函〔2022〕9号 |
用于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 林权权利人 | 一年一定 | 年 | 15274648340 |
13 | 林业局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造林补助 | 财资环〔2021〕39号 湘林造〔2022〕1号 |
用于中央财政造林任务的补助 | 经验收合格的造林农户 | 200元/亩 | 不定期 | 13974675097 |
14 | 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天林管护 | 财资环〔2021〕39号 湘林场函〔2022〕9号 |
用于停伐后的天然林权利人落实管护责任后的经济补偿 | 林权权利人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标准 | 年 | 13574608392 |
15 | 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护林管护 | 财资环〔2021〕76号 办规字〔2021〕115号 |
用于原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护林员 | 1.5元/亩 | 不定期 | 15274648340 |
16 | 农业农村局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 生猪调出 | 财建〔2015〕778号 |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 生猪产业链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中的农户。 | 由县级具体制定。 | 不定期 | 0746-2213306 |
1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乡复军人 | 湘财预[2021]321号\湘财预[2022]185号 | 发放优抚对象生活补助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1970元/月 | 月 | 0746-2859396 |
1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优抚丧葬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6个月或12个月 | 不定期 | 0746-2859396 |
19 | 残联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扶残助学 | 湘残联字〔2012〕57号 湘残联字〔2015〕24号 湘残联字〔2015〕1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不定期 | 0746-2214337 |
20 | 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年 | 0746-2228686 |
2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50元/月 | 月 | 0746-2859396 |
22 | 民政局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低临补 | 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0746-2228686 |
2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优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29280元、31410元、36910元/年 | 月 | 0746-2859396 |
2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医补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具体情况具体发放 | 不定期 | 0746-2859396 | |
2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军残护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30%、40%、50% | 月 | 0746-2859396 |
2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人民警察抚恤金 | 残疾人民警察抚恤金 | 残警抚恤 | 湘财预【2020】389号\湘财预【2021】145号\湘财预【2021】191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具体情况具体补助标准 | 月 | 0746-2859396 |
2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残军抚恤 | 湘财预[2021]321号\湘财预[2022]18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具体情况具体补助标准 | 月 | 0746-2859396 |
28 | 宣传部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广发〔2012〕 47号 湘政办发〔2015〕78号 湘财社〔2020〕33号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放映年限提高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其中,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 月 | 0746-2213326 |
2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大学入伍 | 蓝财预〔2021〕0001号/蓝财预〔2021〕0010号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具体情况具体补助标准 | 不定期 | 0746-2859396 | |
30 | 民政局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4号 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月 | 0746-2228686 |
31 | 民政局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4号 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月 | 0746-2228686 |
32 | 民政局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低提标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5号 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不定期 | 0746-2228686 |
33 | 民政局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困临补 | 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 | 不定期 | 0746-2228686 |
34 | 民政局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困临补 | 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不定期 | 0746-2228686 |
35 | 民政局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特生活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月 | 0746-2228686 |
36 | 民政局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特生活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月 | 0746-2228686 |
37 | 民政局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特照护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月 | 0746-2228686 |
38 | 民政局 | 农村特困丧葬费 | 农村特困丧葬费 | 农特葬补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季 | 0746-2228686 |
39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补 | 国发〔2015〕52号 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 5元/人·月 | 月 | 0746-2228686 |
40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活 | 国发〔2015〕52号 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 5元/人·月 | 月 | 0746-2228686 |
41 | 医保局 | 困难群众参保补助 | 困难群众参保补助 | 参保资助 | 湘医保发〔2022〕41号 | 参加居 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 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 50%的资助 |
年 | 0746-2226320 |
42 | 医保局 | 住院医疗救助 | 住院医疗救助 | 住院救助 | 湘财预(2021)96号 湘政办发〔2021〕62号 |
住院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2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6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
市域内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市域外依申请救助 | 0746-2226320 |
43 | 民政局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 | 湘民救发〔2006〕17号 湘民救发〔2007〕1号 |
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目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 季 | 0746-2228686 |
44 | 住房保障中心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补贴 | 国发〔200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建保〔2016〕281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或人员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地产市场状况、保障对象自身条件和需求等,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 季 | 0746-2224558 |
4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参战退役 | 湘财预[2021]321号\湘财预[2022]18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 820元/月 | 月 | 0746-2859396 |
4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核试退役 | 湘财预[2021]321号\湘财预[2022]18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820元/月 | 月 | 0746-2859396 |
47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群一补 | 民发〔2022〕32号 湘民发〔2022〕35号 |
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标准不固定(2022年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每人200元标准) | 年 | 0746-2228686 |
48 | 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补助 | 危房改造 | 财社〔2016〕216号 建村〔2021〕35号 湘建村〔2021〕113号 |
住房保障支出 | 用于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给予支持。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户农房抗震改造 |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 不定期 | 0746-2213599 |
4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 | 国家抚恤 | 湘财预[2021]321号\湘财预[2022]18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具体情况具体补助标准 | 月 | 0746-2859396 |
50 | 民政局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低临补 | 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 | 不定期 | 0746-2228686 |
51 | 医保局 | 门诊医疗救助 | 门诊医疗救助 | 门诊救助 | 湘政办发〔2021〕62号 | 门诊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 一站式即时结算 | 0746-2226320 |
5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 | 湘财预[2021]321号 湘财预[2022]18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645元/月 | 月 | 0746-2859396 |
5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湘退役军人发〔2022〕6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54元×服役年限/月 | 月 | 0746-2859396 |
54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国务院第649号令 湘民发〔2018〕28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月 | 0746-2228686 |
55 | 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财社〔2010〕256号 财社〔2011〕111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元/年 | 年 | 0746-2214337 |
56 | 电力公司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107号第三条规定 | 低保五保户优惠电费 | 全县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10千瓦时。 | 每月免费电量10千瓦时(折合电费5.88元) | 月 | 0746-2216607 |
57 | 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湘办〔2009〕67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季 | 0746-2228686 |
58 | 残联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000元 | 年 | 0746-2214337 |
59 | 卫健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奖扶 | 国人口发〔2004〕36号 财教〔2011〕623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年 | 0746-2221093 |
60 | 卫健局 | 农村独生子女助学补助 | 农村独生子女助学补助 | 计生学补 | 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升学奖励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靠取全日制本科院校 |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靠取全日制本科院校一般本科3000元,重点本科6000元 | 不定期 | 0746-2221093 |
61 | 卫健局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独奖励 | 湘政发〔2014〕27号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 每人每月80元 | 年 | 0746-2221093 |
62 | 计划生育协会 | 计生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湘卫办发〔2018〕1号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经过审批可适当增加补助的天数 | 季 | 0746-2225248 |
63 | 移民事务中心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湘财综〔2017〕27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季 | 0746-2218609 |
64 | 移民事务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湘移发〔2018〕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 年 | 0746-2218609 |
65 | 移民事务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培训 | 湘移发〔2018〕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自费完成相关技能培训,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水库移民 | 三年内仅限一次: 1.全国(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日常鉴定的通用工种职业资格证书1-5级分别补贴6500元、50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 2.特种作业操作证2000元。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客运、货运)3000元。 4.专业技术人员(从业、执业)资格证书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
年 | 0746-2218609 |
66 | 移民事务中心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移民个补 | 湘移发〔2015〕18号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不定期 | 0746-2218609 |
67 | 移民事务中心 | 移民青苗补偿 | 移民青苗补偿 | 移民青苗 | 蓝政发[2017]3号 | 移民青苗补偿 | 水库移民 | 蓝政发[2017]3号附件 | 不定期 | 0746-2218609 |
68 | 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救灾资金 | 财建〔2020〕245号 湘财企〔2020〕52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不定期 | 0746-2213798 |
69 | 农业农村局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农办计财〔2021〕8号 湘农联〔2021〕54号 |
对购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主体进行补贴,提升我省农机化水平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一般产品原则上为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30% | 季 | 0746-2213247 |
70 | 农业农村局 | 农村卫生厕所改造项目奖补资金 | 农村卫生厕所改造项目奖补资金 | 改厕奖补 | 蓝办﹝2021﹞9号 | 改善乡村居住条件 | 改厕农户 | 1200元/户 | 年 | 0746-2213306 |
71 | 组织部 | 村干部工资 | 村干部工资 | 村干工资 | 湘组发〔2017〕5号 湘财市县〔2020〕4号 |
对村干部发放的报酬 | 现任的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月 | 0746-2213534 |
72 | 组织部 | 离任村干部工资 | 离任村干部工资 | 离村补贴 | 湘组发〔2017〕5号 | 对正常离任村干部进行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由县一级决定 | 季度 | 0746-2213534 |
73 | 组织部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干养老 | 湘组〔2019〕55号 | 对现任的村主干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 村主干 | 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 年 | 0746-2213534 |
74 | 教育局 | (扶贫)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扶贫)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贫困生补 | 湘财预【2021】290号 | 用于发放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学生 | 初中:寄宿625元/人/学期;通学312.5元/人/学期 小学:寄宿500元/人/学期;通学250元/人/学期 |
学期 | 0746-2214565 |
75 | 乡村振兴局 | (扶贫)就学补助 | (扶贫)就学补助 | 就学补助 | 湘扶办联﹝2018﹞3号 财农〔2021〕19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 | 年 | 0746-2213322 |
76 | 教育局 | (扶贫)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入园补助金 | (扶贫)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园入园补助金 | 家困幼园 | 湘财预【2021】324号 | 用于发放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 学前教育学生 | 500元/人/学期 | 学期 | 0746-2214565 |
77 | 就业局 | (扶贫)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扶贫)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助 | 财农〔2021〕19号 | 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可由各县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 | 不定期 | 0746-2226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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