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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63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3.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④事实依据;
⑤法律依据;
⑥提起投诉的日期。
5.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7.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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