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计划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70010/2025-01713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3-31
名称: 蓝山县城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修订)
文号 :    
蓝山县城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修订)
  • 2025-03-31 16:51
  • 来源: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作者:
  • 【字体:   
蓝山县城管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检查对象 备注
1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永州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明确具体单位负责市本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可溯源管理。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餐厨垃圾产生企业和个人,餐厨垃圾运输、处置企业
2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污水处理厂
3 汛前城镇排水设施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汛前城镇排水设施
4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排水户
5 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
6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
7 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8 对燃气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止和排除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排除侵害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二)督促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者年度评估,并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
(五)协助有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必要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六)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投诉;
(七)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急预案,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收或者监督原特许经营者向新特许经营者移交项目;
(九)每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9 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供水企业
1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部门
1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12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监督检查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
13 燃气经营、质量和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燃气企业
14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人
15 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检查 《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告设置企业或个人
16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的检查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2、《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企业或个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