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152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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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柏志文
机构地址:蓝山县塔峰镇环城路22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
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
邮箱:ls2213426@163.com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道路、桥涵、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监督和综合整治。
(三)负责制定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城市管理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负责参与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场地规划编制;负责审批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负责城区户外招牌、指示牌设置及沿街门店、广场等商业文化活动占道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开展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关企业的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废弃物监管、收集、处置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城区单位和个人挖掘市政道路,占用桥涵、照明、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 )等设施的审批、监督管理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给排水、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项目的竣工和移交接收工作。
(七)负责全县燃气经营许可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核发;负责规范全县燃气热力市场,负责全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审批和核发;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使用、安全等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燃气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中心城区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各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执行并组织验收和评定;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核准报批工作;负责城区内公园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的园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园林绿化(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城区占用城市公园、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居”等的审批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城区内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处置企业的资质审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消纳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城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城区内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内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七)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内设机构
根据_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信息、综治、后勤保障、外事接洽、印章管理、上传下达等工作;办理上级机关及本局各相关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办;负责会议的安排筹备、组织和记录工作;后勤接待、物品采购、装备保障、车辆维修办理、办公用品派发;负责机构编制、政工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个人年度考评、考核等工作;协助领导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对各队、室执法人员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全局出勤考勤的督查;负责全局财务与资金管理,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财务报障工作;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做好统计报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局相关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
(二)法制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负责指导、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解答和宣传;负责相关的行政诉讼;综合分析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并就重点问题进行调查,向局党组提出对策和建议;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三)数字城管指挥中心
负责城区内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件、领导批示件、电子办公系统和投诉件的交办、督办、回复工作;及时收发文件、信访件、投诉件并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领导阅处,并做好文件档案管理;负责人大建议、委员提案的回复;负责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计划和总结的撰写。
(四)控违拆违办公室
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
(五)广告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区占用城市公园、广场、人行道设置“城市家居”等的审批管理;负责参与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标语牌、霓虹灯、画廊、橱窗等场地的规划制定和审批,组织实施拍卖、招租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渣土管理办公室
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公司的管理。督促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对运输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确保工程车辆不带泥上路;强化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拋洒滴漏污染路面,确保城区道路干净整洁;对建筑工地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的单位进行处罚;对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栏的进行处罚。
(七)市政设施管理股
负责全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道路、桥涵、供气、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燃气经营许可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核发。负责指导规范全县燃气热力市场。负责全县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审批核发。负责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资质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给排水、市政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等项目的竣工和移交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中心城区绿化规划。
(八)废弃物处置和给排水管理股
负责编制中心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拟定城区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城区车辆清洗场(站);负责中心城市的城市给排水(含二次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区内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人员编制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长(室主任、队长)8名(含兼职)。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