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21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19日
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工作格局,促进全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持续向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营商环境监督员是我区优化营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具有相当公信度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营商环境监督员的选聘,并指导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三)辖区内营商环境监督员主要从常年在冷水滩居住或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媒体代表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人士中选聘。
第二条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二)愿意义务承担营商环境监督职责,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发表意见。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
第三条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监督员人选由区人大、区政协、区工商联、区科工信局等区直有关单位和区高科园、各乡镇街道推荐,并填写《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推荐表》。
(二)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结合信用核查情况确定监督员人选。
(三)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监督员颁发《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书》。
(四)监督员聘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及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我区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产权办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涉及营商环境建设事项进行监督。
(二)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措施。
(三)收集并向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社会各界对冷水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映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四)参与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的座谈会及组织开展的调研、明察暗访和测评等活动。
(五)办理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一)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机构(以下统称部门)。
(二)公共服务单位,包括电力、通信、公共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健康、金融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
(四)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营商环境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六条 ⠼font face="仿宋_GB2312" >对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监督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凭借监督员身份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监督员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与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安排。
(四)监督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督工作计划、结果和评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涉及问题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未经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以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
第七条 监督员的解聘
监督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解聘。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二)履职情况差,或不发挥作用的。
(三)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活动的。
(四)因身体状况或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监督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
第八条 监督员实行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如有被解聘的监督员,由其来源渠道或所推荐单位再次筛选补充推荐,确保监督员监督范围全覆盖、无薄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冷水滩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