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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19-00003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1-12
名称: 永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文号 :    
永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2020-01-12           来源: 市住建局 【字体:   打印

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18]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

201911日前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范围,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范围,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杂房车库)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自建房、小产权房不属于本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发展理念,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作为着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的重要内容。

(二)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流程,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三)充分协商、兼顾利益。业主就建设原则、运行维护、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邻里关系,共同构筑和谐邻里关系。

(四)依法依规、安全美观。增设电梯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尊重规划现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三、增设电梯的条件、主体

(一)增设电梯的条件

1.增设电梯用地应当在本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2.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特种设备安全、出入通行等要求。   

3.增设电梯应当以小区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4.既有住宅可以以住宅小区、单元或者楼栋为单位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应当经该住宅小区、单元或者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采光、通风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书面同意。

(二)增设电梯的主体

住宅小区、单元或者楼栋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四、增设电梯的经费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按照所在楼层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出资比例。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五、增设电梯办理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组织编制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增设多台电梯的,可一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住宅安全性鉴定报告;增设电梯的方案设计(含日照分析)及工程投资估算、地勘单位出具的详勘报告;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理及检验检测费用分摊方案;其他必要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申请主体应当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进行公证。申请主体应当将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等有关事项在显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业主协商解决,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三)受理审查。经业主充分协商同意,由实施主体持增设电梯项目材料到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增设电梯事宜。

增设电梯项目材料清单:

1.增设电梯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

2.全体出资业主的身份证和其房产证(复印件);

3.增设电梯征求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及公示材料;

4.增设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救援路线示意图;

5.增设电梯需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等要求的书面协议;

6.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住建部门牵头召集发改、规划、消防、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在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提供特种设备、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审查意见书。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方案设计通过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手续。

(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持联合审查意见书向住建部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增设电梯的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增设电梯的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在电梯施工安装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行机构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市财政只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费、地下管线迁移费、树木移栽等前期费用,每台电梯前期费用低于2万元的,由市财政核实后据实支付,每台电梯前期费用高于2万元的,采取2万元包干的方式,由市财政核实后支付,市财政不再补贴其他费用。其余住宅按属地原则由冷水滩区和零陵区、经开区参照市财政补助标准执行。

(二)税费支持

支持鼓励拥有建筑技术、新材料制造和电梯设备安装的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三)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四)其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职责分工

(一)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审批、消防设计审查、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核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

(四)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提取相关工作。

(五)市(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维修资金提取相关工作。

(六)市(区)直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调查摸底和因增设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问题。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

(二)建立协调机制。对业主因增设电梯而产生争议的,市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组织协调和调解,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化解工作。

(三)做好培训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规定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认识,提升群众的积极性;加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的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管理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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