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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冷政办发[2018] 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行政区域内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建设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由乡镇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并符合规定面积和建设标准。应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非耕地安排农村村民建房,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发证机关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村委会根据本办法和村庄规划,制定村规民约,把好村民建房第一关,并负责对批准后的建房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进行日常监督。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须按照村庄规划要求,统一外观、色彩、层数、楼层标高及排水、排污设施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一定区域范围内建房风格一致。有条件的地方,鼓励集中建房。
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四)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
(六)因灾损毁住房需重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 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三) 占用供电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 千伏15米,500 千伏20米);
(四) 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
(五)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六) 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七)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八) 超过规定面积的;
(九) 存在权属纠纷,纠纷尚未解决的;
(十) 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文物、河道(流)、滩地、公路、供电、旅游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每户建房用地面积: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应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
(二)在城镇规划区建房的:使用耕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在小城镇规划区以外建房的:使用耕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四)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前款所述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五)建筑层数般不得超过 3层。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范围内的村庄,住宅建筑高度应符合其它相关规划要求。
(六)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七)每户村民只能拥有处宅基地。 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原址原面积危房改建。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建设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四邻原则上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组会评。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建房户的中请用地面积、四至界线、权属等基本情况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3日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并经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四)张榜公布。农村建房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街道办事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村委会,村委会应在接到通知同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五)发放证书。经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放线及建设管理。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后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应加强对建房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七)复核及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就建房规划用地红线、以及建筑风格等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要求建设的,并拆除旧房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复核不合格或复核合格未拆除旧房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的资料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须向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违法建设实行乡镇(街道)、村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辖区各村(居)委会签订防控农村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书;
(二)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每周不定期巡查,接到群众举报、村报告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对正在抢建的违法建设,应当在3日内予以拆除;
(三)对确实无法控制或有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上报区控违拆违办,申请启动联动执法机制。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村级控违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劝告违法建房村民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发现当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执法主体和拆除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拆除。
第十六条 区属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区控违拆违办的调度,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一)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查处。
(二)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乡镇街道规划管理站依法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乡镇的规划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区交通、公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区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区城管、消防、供电、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有关工作。
(六)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活动,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对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区控违拆违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街道)有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协调和解决农村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组织各部门对重大违法建设实行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违法建设巡查处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各乡镇 (街道)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每年实行考核奖惩,并纳入区对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范围内。
第十九条 鼓励村民集中建房, 按村庄规划要求,并选用通用建筑设计方案或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集中连片建设住房30户100人以上的村民,经房主申请,村签章,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验收核准,区政府给予每户奖励20000元。
第二十条 对区直各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在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分年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或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村民 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依法收回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 对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村民建房 负有审批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共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冷政发[2013]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