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2-0035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制审查内容 |
1 |
行政许可 |
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
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2 |
行政处罚 |
对公民拟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3 |
行政处罚 |
拟做出减轻处罚或按照情节需要加重处罚的。 |
1.有无构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要件; 2.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
4 |
行政强制 |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