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9-0023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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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惠及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武陵山片区、罗霄山片区等贫困地区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
第六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配置图书、报刊、电脑、宣传栏(橱窗)、文化体育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书刊阅览、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内容:
(一)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参照“七个一”基本标准进行建设,具体是: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一个文化活动室,一个简易戏台,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
(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要求,比照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建设。
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可以一室多用,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宣传栏可利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外墙建设。
第七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现有建设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采取盘活存量(如利用闲置中小学校、农家书屋等)、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解决。凡现有条件能够满足需要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
新建村(社区)办公用房的,应当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统一配挂“XX村(社区)文化家园”标识,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九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 村级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尽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行政区域较大的村(社区)可以有多个文化服务中心。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委会及居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由市、县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服务活动相衔接,创新文化惠民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村(社区)文化骨干,并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群众免费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
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至少确定1名文化专兼职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拓宽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专兼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开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