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67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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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具体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区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爱国卫生、献血用血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