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75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地 址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部门 |
处罚种类及结果 |
处罚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冷卫公罚字[2024]0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结合《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永州市冷水滩区丸碧美容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改正案 |
冷水滩区梧桐街道珊珊路379、381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且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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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4.5.30 |
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
2 |
冷卫医罚字[2024]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康泰楚济堂大药房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
冷水滩区凤凰路招商大厦对面(安福楼门面) |
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案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2024.5.23 |
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
3 |
冷卫公罚字[2024]02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结合《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
永州市冷水滩区蕾特诗美容服务部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案 |
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426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案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4.6.7 |
60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