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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1-0018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1-11-19
名称: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1-11-19           来源: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附件                            区卫健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盖章: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责任股室

对医师的监管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医师及所在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药法》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及其使用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事业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二十八)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采供血机构及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应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监管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管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应用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同级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协作,并充分发挥卫生行业学(协)会和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法定公共场所及工作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献血法》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能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监管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定期抽查。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执行情况。(二)化学品毒性鉴定试验工作程序。(三)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控制情况。(四)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情况。(五)化学品毒性鉴定档案管理情况等。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级社工那位主管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及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十四条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护士的监管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护士及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运输活动监管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实验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及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2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实施机关:卫生部)、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管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学校卫生监督科

对中医药工作的监管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药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中医药法》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医药条例》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管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构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二十八)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职业卫生监督科

对预防接种的监管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残疾预防、康复工作的监管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监管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项目研究者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艾滋病防控监管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机构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生活饮用水(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抽查

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学校卫生监督科

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水质消毒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水质自检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采样监测: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城市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校、职业中学、高校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学校卫生监督科

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校、职业中学、高校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校、职业中学、高校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样监测:1、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的检测;2、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校、职业中学、高校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防接种监督抽查

预防接种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法定传染病疫情控制和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监督抽查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

各类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执业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

各类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各类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各类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各类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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