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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10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0-11-05
名称: 冷水滩区卫健局行政执法职责
文号 :    
冷水滩区卫健局行政执法职责
2020-11-05           来源: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一、负责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卫生、采供血卫生以及消毒产品卫生、预防接种、计划生育等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直接查处、组织、实施有关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卫生计生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行政许可权。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饮用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放射诊疗机构实行行政许可权力,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行政许可,并对做出许可的项目定期开展复查。

  三、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防护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内容:

  (一)公共卫生监督

  1、负责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情况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二)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资格、用血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用血机构管理。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妇幼卫生监督

  1、负责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对妇幼卫生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

  1、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2、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3、负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4、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5、负责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预防接种卫生监督

  负责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任务单位进行疫苗管理及预防接种工作卫生监督。

  (六)计划生育监督

  1、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2、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并认真查处此类违法案件;

  3、依法查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件;

  4、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参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等工作;

  5、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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