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09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10月行政处罚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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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地 址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部门 |
处罚种类及结果 |
处罚日期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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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冷卫公罚[2020]0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永州市冷水滩区安大商务酒店住宿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
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中兴路交汇处西北角(安大公馆商住楼5楼) |
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0.4.7 |
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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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卫公罚[2020]02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康桥足浴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
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城北下河线(江南幸福里)8栋101 |
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0.4.27 |
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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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冷卫公罚[2020]03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永州市冷水滩区合一足道足浴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
冷水滩区湘永路与兴旺路交汇处滨江华府三楼 |
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0.4.21 |
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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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冷卫公罚[2020]06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永州市冷水滩区康泉足浴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
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白竹西路与银象路交叉口(裕悦铭座)A-B座栋 |
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2020.5.7 |
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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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冷卫公罚[2020]07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永州市冷水滩区欢乐吻歌娱乐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
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创发城12A号楼 |
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
2020.6.18 |
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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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冷卫公罚[2020]10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永州市冷水滩区谬斯美发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案 |
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与育才路交叉西南角 |
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 罚款人民币2000元 |
2020.9.16 |
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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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冷卫传罚[2020]01号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永州市冷水滩区为民诊所 |
冷水滩区珍珠路695号 |
末使用医疗废物设备暂存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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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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