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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023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19-06-18
名称: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
文号 :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
2019-06-18           来源: 冷水滩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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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秦良妹                                                                                                              电话:13974612880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追责对象
范围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1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1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1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医政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政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医师执业注册及(中医)-注销注册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中医)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西医)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中医)-注册变更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医师执业注册及(中医)-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多机构备案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中医)-注册备案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行政审批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2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政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1.《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审批股 《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护士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1.《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审批股 《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护士变更注册 行政许可 1.《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审批股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证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放射诊疗许可(换证)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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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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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12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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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基层卫生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12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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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12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妇幼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基层卫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医政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疾控股 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确认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疾控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妇幼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疾控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医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行政确认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第三条: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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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政工股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政工股 第四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0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疾控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疾控股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疾控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疾控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基层卫生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疾控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中医药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政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8 职业病防治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12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疾控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9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行政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政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0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1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疾控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2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医政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妇幼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4 再生育许可 行政许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已下放至
各乡镇、
街道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个人)送达核准的决定;公开有关信息。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5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妇幼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人口监测
与家庭发展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 全省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3.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民政部申报项目的复函》: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保留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项目调整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项目(注:表彰内容包括全国孝亲敬老之星中华孝亲敬老楷模及提名奖、全国敬老模范单位),增设全国敬老文明号子项目,与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一同表彰,周期为3年。" 老龄健康与
保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审核通过的要按要求予以表彰奖励,并出具表彰决定。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七条)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对孕妇施行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名,不得擅自鉴定胎儿性别。
法规与综合
监督股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0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药政科教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 义诊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政股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2 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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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 抗菌药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药政科教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 静脉输注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政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5 医疗机构年度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医政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应说明理由)。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6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和工作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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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7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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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8 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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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9 对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按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造成严重后果,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规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而造成严重后果,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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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0 对疫苗预防控制机构存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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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1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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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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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3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违反厕所、洗手设施、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规定的处罚;违反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运动项目和运动规定的处罚;供应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学生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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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4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相关处方权、资格人员开具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八、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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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八、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5 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5号)第三十七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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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5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6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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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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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8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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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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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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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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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2 对不按规定配备护士、使用未合法注册的护士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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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3 对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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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4 对医师执业活动违反规定、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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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令﹝2003﹞第37号)第四十四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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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6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未落实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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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7 对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而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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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8 对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其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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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9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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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0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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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1 对托幼机构存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十九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201011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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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2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给予护士特殊待遇、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未制定并落实护士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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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3 对在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传染病防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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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4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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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5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二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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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6 对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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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7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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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8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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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9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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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0 未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第三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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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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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2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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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3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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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4 对不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且不停止诊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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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5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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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6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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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7 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1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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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8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四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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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四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9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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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0 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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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1 对医疗机构未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医疗事故处置机制,未按规定书写、保管、封存、启封医疗文书,未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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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2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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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3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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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4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未取得有关证书的机构、人员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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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5 对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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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6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进行消毒处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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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7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四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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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8 对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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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9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咨询、初筛、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责,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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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0 对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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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1 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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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2 对单位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第三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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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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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4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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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5 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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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6 对血站、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199810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血站管理办法》(200511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61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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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7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12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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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8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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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9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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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0 对妇幼卫生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爱婴医院及产科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76号令)第四条、第五条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4185(卫妇社发﹝200970号)第三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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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1 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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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2 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一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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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3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制度落实、卫生防护等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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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4 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 第六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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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 第六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5 对学校卫生防疫、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学校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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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6 对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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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7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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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8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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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9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情况,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以及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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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0 职业病诊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及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2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4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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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1 对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8号令)第二条第二款;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第二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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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8号令)第二条 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履行节能义务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2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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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取缔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取缔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3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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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取缔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取缔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4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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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职能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经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取缔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取缔依据等内容。 5.公告阶段:在公开媒体公告取缔决定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5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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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相符。 3.征收责任:对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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