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51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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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缺陷?《民法典》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在《产品质量法》中给出了定义。所谓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会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可见,产品缺陷的构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自带危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带危险性的产品都有缺陷,如炸药、刀子等,它们安全性较低往往是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二是产品危及安全,如产品存在不符合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形,从而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符合以上两个要求,即可构成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一般认为产品缺陷大体可归纳为两种,要么“先天不足”,要么“后天不良”。
“先天不足”的产品缺陷表现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制造缺陷,最为普遍,表现为质量不过关、技术水平差等,如电热毯漏电伤人事件。设计缺陷,主要是产品设计不合理,如灭火设施因结构问题导致无法开启灭火。警示缺陷,表现为产品包装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如酒瓶上没有标注饮酒有害身体健康的标识,食品生产日期标识错误等。
“后天不良”的产品缺陷表现为保存缺陷、流通缺陷、使用缺陷等。这些缺陷类型主要是产品在保存、流通、使用中产生不合理的危险,如保质期标注不准确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又如运输中因气候变化导致产品变质,再如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接触不良引发事故等。
最后,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