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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4-0051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2-19
名称: 什么情况下可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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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
2023-12-19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六条其对产品缺陷做了定义,即“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以上缺陷的定义我们可知,产品缺陷的认定存在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法定标准,第二个标准是不合理危险标准。

1.法定标准。法定标准,也就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民法典》将国家标准进一步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即可认定存在缺陷。

2.不合理危险标准。不合理危险中包括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既可以指产品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也可以指无关第三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法条定义可知,财产安全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安全,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司法实践中也大多认同这个观点。比如,一些产品质量纠纷案中,虽然表现有欠缺,但其结果并未实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对这种情况一般法院会认定产品不存在缺陷,而是存在质量瑕疵。

在适用这两个标准时,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先看法定标准,如果不符合法定标准,则直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而不用再关注不合理危险标准。如果符合法定标准,再判断是否符合不合理危险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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