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51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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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缺陷?
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将“缺陷”界定为: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判断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安全性,即:产品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普遍性,即: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三是生产者(产品)原因,即: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造成的。
2.不合格产品就是有缺陷吗?
不合格产品和缺陷产品有严格的区别。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未能符合(达到)标准的规定要求;而缺陷产品是指产品未能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换句话说,不合格产品并不是不能使用的,往往可以降等或降级使用,而缺陷产品是不能用于预期使用用途的,不可以降等或降级使用。
3.产品被召回就说明是劣质产品么?
缺陷往往是厂家精心设计制造出一个产品以后,但是当时厂家没有认知到产品会有问题,投放市场以后,发现产品有问题便主动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劣质产品往往就是主观的,厂家想生产品质低劣一点,可能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召回的产品是有缺陷产品,不是伪劣产品,所以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这其实就是一个技术革新的过程。
4.召回等于“退货”么?
召回不等于“退货”,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所以,缺陷消费品召回措施并不是仅有“退货”一种方式。
消费品召回不等于企业违法。企业对销售出去缺陷消费品及时实施主动召回,目的是为消除安全隐患,是企业诚信、对社会负责的体现。
合格产品不等于消费品没有缺陷。“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5.召回制度有多重要?
召回是生产企业在其已售出的产品中发现存在批次性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而通过修理、更换、退货或补充标识等措施,消除隐患的过程。
召回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体现了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而且可以倒逼生产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进,提升设计、制造质量。假设我们国家至今没有这种制度,17年来召回的7000多万辆汽车,6000多万件消费品的安全隐患,将可能继续存在于这些产品之中,也就意味着每10个人里就有一人可能会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为消费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