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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0889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8-31
名称: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老四蔬菜批发部经营抽检不合格“山药”一案情况说明
文号 :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老四蔬菜批发部经营抽检不合格“山药”一案情况说明
2026-08-31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2026年6月2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永州市冷水滩区老四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山药”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7月27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验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N0:A2026-05-J301308,当事人现场签收。  

经查,涉案山药是当事人从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氏山药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而永州市冷水滩区国氏山药蔬菜批发商行的供货商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王庄集镇东大张村种植户于某杰(身份证号:371522********7816,电话:176****4076),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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