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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087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8-19
名称: 冷水滩区治理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8月)
文号 :    
冷水滩区治理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8月)
2026-08-19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一、永州市冷水滩区香万家包点经营店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检疫的冷冻碎猪肉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 5 22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永州冷水滩区香万家包点经营店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开展现场督查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查获冷冻碎猪肉410.9克,该批次肉类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冷冻碎猪肉的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检疫肉类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碎猪肉加工并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规定,应予认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检疫肉类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及自由裁量依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冷冻碎猪肉410.9克;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碎猪肉加工包点并销售,导致问题肉类流入早餐消费环节,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本案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早餐行业肉类原料来源不清的问题予以坚决打击,达到了办理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永州市国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 5 12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冷水滩区整治假劣肉制品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合格品销售区有4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蹄筋”正在销售,存在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蹄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蹄筋”4包;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处罚款3000元。

案例评析:涉案“蹄筋”无任何标签标识,消费者无法知悉产品来源、成分及保质期等关键信息,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是落实整治假劣肉制品专项工作的重要成果,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从严监管的执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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