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76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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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双鹏永恒副食店经营的“生姜精品”(抽检日期:2025年9月3日)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检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NO:25FJ17876,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现场签收。
经调查:1、永州市冷水滩区双鹏永恒副食店经营的“生姜精品”于2025年9月3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罗仁翠蔬菜批发中心购进,共购进了25千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的抽检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2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送货单》《快速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进货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永州市冷水滩区罗仁翠蔬菜批发中心经营的“生姜精品”于2025年8月31日在郴州市汝城县土桥镇土桥村上湾组村民何秀芳处购进,共购进了240千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30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的抽检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产地证明》《收款收据》、何秀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店进货渠道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因郴州市汝城县土桥镇土桥村上湾组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郴州市汝城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并于2025年12月10日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将该案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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