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42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拟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包含十万元)罚款的;
四、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
五、拟对自然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六、拟责令退款金额20万以上的;
七、对拟减轻处罚数额为原告知罚没金额50%以上的;
八、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
十一、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听证程序的,无需进行法制审核,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前进行案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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