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030021/2020-00094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8-05
名称: 冷水滩区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文号 :    
冷水滩区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2020-08-05           来源: 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冷水滩区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典型案例曝光

典型案例一:
2019年11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中依法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火锅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660mg/kg,远高于参考值100mg/kg。12月18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火锅店经营的“油条”供货商艾某某的小作坊进行查处,对正在发酵的用于油条加工的面团和当日加工并已送至该火锅店的油条进行抽检。12月24日,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597mg/kg(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100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面团中铝的残留量454mg/kg,严重超出标准添加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19年11月18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该火锅店和艾某某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艾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2020年1月3日,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刑事立案,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案例二:
2020年1月23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盛耳”牌香菇和“富昌”牌银耳,2020年2月17日经局领导同意批准立案,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 “盛耳”牌香菇1袋、“富昌”牌银耳3袋;2、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三:
2020年2月17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龙虾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在该店经营场所合格区冰柜内摆放有冻体水律蛇一条,重量:0.74KG;2、该店门面正上方铁皮制红色广告牌上写有“某某水产经营部 主营龙虾、大闸蟹、老甲鱼、活驴、山货、娃娃鱼”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对冻体水律蛇进行了扣押并拍照留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水律蛇1条,并处水律蛇价值人民币29.6元的二倍罚款人民币伍拾玖元贰角(¥59.20元);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典型案例四:
2020年1月13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超市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名坊牌“芝麻糕”。2020年1月13日经局领导同意批准立案,2020年2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名坊牌“芝麻糕”5盒;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典型案例五:
2020年6月22日,冷水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餐饮原料配送中心例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摆放有未开封的冰冻鸡爪4包正在销售,该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为:FROZEN CHICKEN  PAW,30G,DOWN冻鸡爪30克以下,COUNTRY OF ORIGIN/产地国THAILANDI/泰国.北标府,生产批号:2363132-020,生产日期:2020.05.11,次日期前最佳:2022.05.11,净含量:4斤等内容。经核查,该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标注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现场对FROZEN CHICKEN  PAW,30G,DOWN冻鸡爪进行了扣押并拍照留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现已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FROZEN CHICKEN  PAW,30G,DOWN冻鸡爪4包;2、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