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18-0000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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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胡国旗
机构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招商大厦三楼
邮政编码: 425000 联系电话:0746-8475319
邮箱地址:lstsyj@163.com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永政办发〔2014〕61号)精神,设立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区卫生局承担的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拟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冷水滩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及强制检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冷水滩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测预警食品安全、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区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职责。
2、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酒类商品批发证许可初审职责。
3、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下放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监督实施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和街道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4、按照区委、区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及时按照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职责进行职能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定有关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区、乡镇(街道)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管理权限内食品、药品的行政许可;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测。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