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农〔2023〕1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移民管理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修订了《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4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移民资金是指用于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等方面的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移民困难扶助金(原移民口粮补贴)、省按国家政策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 水库移民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水库移民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移民人数、后扶项目、绩效管理等情况,审核后期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的合理性并下达预算,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审核上报,负责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淹没补偿费的核算。
第二章 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各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安排资金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第六条 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进行筹措。
第七条 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原则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重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并结合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
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小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根据有关规定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统筹解决小水库移民、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国家扶持补助政策人员的扶持,以及其他连带影响人口的困难问题。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原移民口粮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小水库座数及库容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后期扶持资金指标文件后,商省水利厅在30日内下达资金指标;省级后期扶持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后期扶持资金指标文件30日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商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备案和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淹没补偿费由项目法人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对大中型水库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专户。
第三章 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优先解决突出问题,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乡村振兴,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等项目。
第十二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移民直补资金,对于核定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按政策规定的扶持标准发放,按规定原则上发放到移民个人。
(二)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范围包括:
1. 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 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管费。主要用于监测评估、移民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各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县市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可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按不超过该项目资金5%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管费安排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省、市级监管费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从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县市区监管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按资金类别分类核算。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淹没补偿费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使用,主要用于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方面。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补助到个人的水库移民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第二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水库移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使用水库移民资金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上级财政、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水库移民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将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移民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严格监控预算执行,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