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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2-00288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03-11
名称:  永州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若干措施 
文号 :    
 永州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若干措施 
2022-03-11           来源: 永州市水利局 【字体:   打印

附件1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

运行管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6

永州市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明确目标任务

2022底前有序完成122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2022年以后,严格按照当年到期、当年鉴定”的原则,实现水库安全鉴定常态化。2025年年底前完成国家规划内4座中型、476座小型和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分年度完成1290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系统建设和401小型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建设。

2021年年底前,推动祁阳市完成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其它县区确保至少30%的水库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的管护模式2022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开2025前基本完成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

严格开展除险加固前期工作

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优化安全鉴定程序,强化鉴定成果核查,提高鉴定成果质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有序开展水库安全鉴定工作。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应以安全鉴定核查意见为依据,在水库地质勘察、库容曲线、水面面积实地测量复核的基础上进行,严格据实设计,合理确定建设投资,严禁报大建小。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配套完善值班管理用房、防汛公路等管理设施。完善电站大坝注册登记,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永州经开区,下同)〕

有序推进水库除险加固

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纳入规划的4座大中型病险水库在2025年前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小型水库方面,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已纳入规划的476座小型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运行;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遗留问题的处理,确保尽快投入正常运行。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防止因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施工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切实加强水库运行管护

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通过样板引领、局部突破、整体推进,推动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的落实。

.明确小型水库产权。对全市20202021完成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测绘工作的小(1)型、小(2)型水库(含16座未注册水库),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完成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工作。在此基础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颁发小型水库不动产证书。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确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及安全管理责任。县级政府是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理;非水利行业所属的国有小型水库,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水库管护主体;个人、企业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各水库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四个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责任人须经培训方能上岗。各小型水库责任人每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一次。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积极创新管护模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因地制宜采取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的管护模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散养”的小型水库打包统一管护,实现小型水库管护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小型水库管护以乡镇或县为单位集中连片组织购买服务。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工程的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运行操作等技术性工作,以及保洁、绿化、保安等劳务性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提升水库信息化管理能力。建成覆盖所有小型水库的雨水情测报系统,完成401座小(1)型和坝高10米且库容2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实现水库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要按照有险必除、应改尽改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病险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在十四五期间基本解决存量病险水库和新增病险水库存在的病险问题,实现水库有险必除。到十四五末,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实现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常态化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五、保障资金投入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大中型水库方面,按照设计批复概算安排。小型水库方面,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项目调剂。平均按照小1水库除险加固500万元/座、小2水库除险加固190万元/座的标准进行控制。列入国家规划内的大中型水库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配套20%;列入国家规划内的小型水库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配套30%。地方配套资金由地方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筹集;2020年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由地方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

2.雨水情测报系统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雨水情测报系统按小1水库8万元/座、小2水库6万元/座测算,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按30万元/座测算。由省财政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解决。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所在县级财政负担。

4.水库运行管护费。原则上不得低于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由县级政府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强化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发改、水利部门负责大中型病险水库有关项目的申报计划任务下达。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核查、初步设计、投资建议计划等前期工作,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的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河湖长制工作管理体系以及全市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范围,同时落实资金投入,确保前期工作经费和运行管护经费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精简前期工作。精简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和审批事项,建立以水利为主、财政和发改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批机制,杜绝重复审批,县级财政评审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评审开通绿色通道,确保10个工作日内办结。经省级核查纳入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项目库的小型水库直接开展初步设计,不再编制和审批相关专题,不再进行立项审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雨情及视频监控系统大坝安全监测建设资金运行管护资金。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项目调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规定任务前提下,可在县域内不同水库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据实设计,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到专款专用。对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核定的结余资金,由同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其他急需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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