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2-00273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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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继续做好督查激励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进一步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激励对象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在全国范围内,遴选10个市(地、州)、10个县(市、区)给予激励并奖励一定的资金。 二、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力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坚决打好河湖管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河湖采砂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修复等重点工作,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评价主要内容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两大类共11个子项。 第一大类,河湖管理保护成效(100分) 1.河湖“清四乱”情况。“四乱”问题排查比较全面彻底、整改完成率高,水利部组织的暗访抽查情况好,没有发现新增的重大乱建、乱占问题,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2.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平稳,责任制落实,监管严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组织编制采砂管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3.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推进情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快,基础性、技术性、政府公告等工作完成情况好。 4.注重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示范河湖、美丽河湖、健康河湖、生态河湖建设,努力打造幸福河。 5.群众满意度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强。中央主流媒体对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正面宣传多、负面报道少。 第二大类,工作推进力度(50分) 1.以省级党委、政府文件或总河长令及时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 2.省级河长湖长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中重大问题,对水利部河湖管理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批示,督促问题整改。 3.以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省级党委政府文件、总河长令或组织人事部门文件对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激励、表彰等作出规定,并能认真执行。 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湖管理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河湖“四乱”问题整改情况抽查率30%以上,对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的“四乱”突出问题全覆盖核查。 5.河湖管理督查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大。水利部组织的河湖管理督查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好;对举报调查反映问题能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提交报告。 6.改革创新意识强,攻坚克难力度大,出台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制度办法,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评分办法 总分为150分,“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占100分,“工作推进力度”占50分,各子项按该项目各省份在全国的排名分别赋分,分A(前5名)、B(6—10名)、C(11—20名)、D(21名及以后)四档,分别赋予100分、80分、70分、60分。各子项得分按不同权重计入总分。 三、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 水利部组织对各省份予以赋分,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排名,遴选出前10名省份,其中,1—5名各给予1个市(地、州)、1个县(市、区)激励名额;6—10名各给予1个市(地、州)激励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江、黄河岸线问题清理整治,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大运河岸线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完成好的重点区域。同时,适当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在前10名以外按分数排名遴选5个中西部省份,各给予1个县(市、区)激励名额。 (二)组织推荐 有关省份参照本办法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按分配名额遴选出拟激励的市(地、州)、县(市、区)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送水利部。 (三)审核公示 水利部对各省份报送的拟激励市(地、州)、县(市、区)名单审核后,在水利部网站予以公示。 (四)报送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的,水利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拟激励的市(地、州)、县(市、区)名单。 四、激励措施 对每个激励市(地、州)、县(市、区)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经费使用严格执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规定,具体可由激励省份的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经费使用方向并予以实施。 五、其他事项 水利部以及有关省份按职责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19〕63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