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5-0078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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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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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含自由裁量权) |
包容免罚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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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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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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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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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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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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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单位未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代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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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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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五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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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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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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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行动迅速,补救得当,免去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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