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4-0069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供稿:杨楠
审稿:肖学民
检索主题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二、案例正文采集
荷叶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永州市旭盛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调查与处理:
经现场检查,2024年5月22日,永州市旭盛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5月22日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冷水责〔2024〕27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
2024年6月10日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永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91项之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理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2024年6月14日,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冷水罚告字〔2024〕3号)。
2024年6月23日,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冷水罚决字〔2024〕3号),对该公司处理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2.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2024年6月24日,该公司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缴纳壹万贰仟元整。
2024年6月25日,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对该案办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非法行为类型,提高了处理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典型意义:
永州市旭盛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进一步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提高了水利法律法规在群众中的认知度,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并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