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3-0084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湖南省商务厅全球招商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推介湖南、宣传湖南,进一步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商务厅聘用的招商顾问对象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知名行业商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或从事经济研究的著名专家、院士,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等。
第三条 省商务厅聘用的招商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支持国内经济政策,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关心支持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热心并致力于为湖南招商引资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宣传推介湖南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及开放型经济特别是与招商引资相关的投资环境、招商政策、重点产业等。
(二)帮助引进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及人才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以商引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地;协助湖南省商务厅开展重大活动的客商邀请和拜访等活动等。
(三)对湖南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工作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相关省直单位或全省商务系统工作人员提供招商业务培训、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产业发展动态信息等。
第五条 省商务厅应当按以下流程聘任招商顾问:
(一)招商顾问由园区、商协会、企业、院校、中介机构和省直相关部门推荐候选对象或者自荐。
(二)省商务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背景调查、征信查询等,确定招商顾问正式人选。
第六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实行聘任期制管理,聘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聘任期内,因招商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
2. 有损害市州、园区、合作单位利益和声誉的;
3. 未能履行顾问职责或不具备履行顾问事务条件的;
4. 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5. 以“招商顾问”名义从事其与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6. 无继续履行“招商顾问”意愿的。
第七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招商顾问为荣誉身份,被授予招商顾问的人员,以湖南省商务厅名义颁发聘书。
(二)获得我省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招商政策、招商活动等信息资料等。
(三)受邀参加省圆桌会议、咨询会议、经贸合作对接等有关招商活动。
(四)受邀参与省重点活动和会议的,落地接待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由活动或会议主承办方按照相关规定负责。
第八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在省商务厅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招商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九条 省商务厅招商顾问在履行招商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完成招商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省商务厅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服务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对与招商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聘期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