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30021/2020-0013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文件依据 |
1 |
财政补贴 |
实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期间,对《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0〕184号) |
2 |
税收优惠 |
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税委会〔2020〕6号) |
3 |
税收优惠 |
进口物资免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4 |
税收优惠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5 |
税收优惠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6 |
税收优惠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7 |
税收优惠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8 |
税收优惠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9 |
税收优惠 |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
10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返岗返岗抵达地交接: 接收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专车抵达后的交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接有关企业组织接收农民工入厂。企业要为返岗复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于行前14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对于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排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4号) |
11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点对点”的农民工专车(专列)运输服务: 对于已有工作岗位和新确定工作岗位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农民工专车(专列)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4号) |
12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扎实推进农民工健康信息互认: 已经使用本地健康码或健康证明的地区,要主动对接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省内、省际互认。已经签订省际健康互认合作备忘录的地区要加快推进落实,并逐步扩大互认范围,为人员跨省有序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除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风险地区外,各地在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时,要减少设置其他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15号) |
13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14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
15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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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
16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
17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
18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
19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5号) |
20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
21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
22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
23 |
社保减免和用工支持 |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
24 |
金融支持 |
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通过主要的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份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向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综合低成本贷款利率和财政部贴息,确保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 |
中国人民银行在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宣布 |
25 |
金融支持 |
新增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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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在2月26日电视电话会宣布 |
26 |
金融支持 |
增加政策性银行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 |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 |
27 |
金融支持 |
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
28 |
金融支持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
29 |
金融支持 |
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
30 |
金融支持 |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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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20〕2号) |
31 |
金融支持 |
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 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20〕2号) |
32 |
金融支持 |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33 |
金融支持 |
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 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
34 |
金融支持 |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35 |
金融支持 |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36 |
金融支持 |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37 |
金融支持 |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38 |
金融支持 |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39 |
金融支持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
40 |
金融支持 |
做好需求对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发〔2020〕6号) |
41 |
金融支持 |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42 |
金融支持 |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43 |
金融支持 |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44 |
金融支持 |
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45 |
金融支持 |
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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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银发〔2020〕29号) |
46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容(需)量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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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47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合同需量: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48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
49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
50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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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
51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
52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
53 |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免房租水电气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
54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提高站位,将短期险作为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工作的有力抓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稳外贸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挑战,发挥好短期险对稳外贸、稳预期的积极作用,将短期险作为化解疫情对外贸企业影响的有力抓手,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为中信保公司短期险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切实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扩大短期险覆盖面,统筹资源配置,出台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高承保效率,创新承保模式,帮助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减少企业损失。 |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号) |
55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关注与政策引导,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外贸企业主要诉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明确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需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收集研究企业投保出运前附加险的需求,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号) |
56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支持: |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号) |
57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支持外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
58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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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因地制宜精准帮扶: 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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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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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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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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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64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发布办事指南、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
65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进出口许可证件转报、签发: 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
66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近期我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招商引资情况、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诉求、产业发展方向等,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需增加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建议,于3月17日前报我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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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近期我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次修订拟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招商引资情况、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诉求、产业发展方向等,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需增加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建议,于3月17日前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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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68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推动外贸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突出重点,克服困难,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优先保障供应链集中的重点地区以及外贸领域龙头企业、关键环节复工复产,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要建立重点外贸企业复工清单,综合考虑进出口规模、产业特征、订单紧急程度、本地用工情况、地区防疫情况等,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外贸企业复工清单,及时更新清单信息,摸清复工复产详实情况。通过开设政策兑现绿色通道,加快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帮扶政策落地。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 |
69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推动外资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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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
70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对于已投产项目,要帮助协调返岗、物流、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产能。对于在建项目,要做好工程建设保障、审批事项衔接,力争整体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对于前期项目,要创新工作方法,支持项目方远程办理各项手续,尽快进入实施阶段。要主动联系外资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障碍,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对于重点外资企业要采取“一对一”精准帮扶,对于外资企业反映的产业链协同复工问题要积极响应,涉及跨省协调事项及时报告我委。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71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对于已投产项目,要帮助协调返岗、物流、物资等问题,尽快恢复产能。对于在建项目,要做好工程建设保障、审批事项衔接,力争整体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对于前期项目,要创新工作方法,支持项目方远程办理各项手续,尽快进入实施阶段。要主动联系外资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障碍,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对于重点外资企业要采取“一对一”精准帮扶,对于外资企业反映的产业链协同复工问题要积极响应,涉及跨省协调事项及时报告我委。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72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全面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对于负面清单之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其中,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落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项目,按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73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提高外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备案机关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在项目实施前收到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即完成备案。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及国别、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符合负面清单及产业政策声明。备案证明可通过在线平台由项目单位自行打印。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74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全面推进远程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完善在线平台收件、出件功能,实现无纸化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邮寄方式收件、出件,实现不见面办理。疫情期间申报材料有关附件存在办理困难的项目,核准机关可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75 |
支持外经贸发展 |
优化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流程。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限额以上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取消省级以下转报环节,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我委。疫情期间,对于因供应链问题暂不能确定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可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通过纵向网报送我委,先行启动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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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
76 |
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
阶段性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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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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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促进复工复产措施 |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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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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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促进复工复产措施 |
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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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