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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56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16
名称: 永冷政复〔2025〕240号
文号 :    
永冷政复〔2025〕240号
2026-04-16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40号

申请人:麦**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为依法行使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推动法治政府透明化建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事项作出答复,亦未依法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与时限要求,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无回应,故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项内容,被申请人已通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冷市监依复〔2025〕18号)逐一回应:1、关于“2022-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及不履职被处分人员名单”,因被申请人2022—2024年信息公开没有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无需出庭也没有被处分人员。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将2022—2024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政府官网进行了(http://www.lst.gov.cn/lstsyj/gknb/lstbmlist.shtml)公开,告知申请人自行查阅;2、关于“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该事项属公务员招考主管部门的职责,非被申请人职责,已建议申请人向公务员招考主管部门进行申请;3、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清单,财政支出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在官网(http://www.lst.gov.cn/lstsyj/czxx/lstbmlist.shtml)公开,告知申请人自行查阅;其他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的内容,已建议申请人向招投标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4、关于“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工作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辖区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执法资格人员数量已在官网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http://www.lst.gov.cn/lstsyj/0700/lstbmlist.shtml)公开,告知申请人自行查询;其余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5、关于“2022-2024年度罚没案件数量及罚款总额”,相关信息已在官网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http://www.lst.gov.cn/1stsyj/0700/lstbmlist.shtml)公开,告知申请人自行查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政务信息公开答复》(冷市监依复〔2025〕18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公开以下6项内容:1、2022-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及不履职被处分人员名单;2、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数量及名单;3、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及录用结果;4、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清单,财政支出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5、办理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辖区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6、2022-2024年度罚没案件数量及罚款总额。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签收该信件后,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不服,遂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5年11月7日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冷市监依复〔2025〕1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内容详见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复议答复时的陈述内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2025年11月7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6项内容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超出了法定期限,且无法定延长或中止答复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麦**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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