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8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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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
永冷政复〔2025〕243号
申请人:阳XX。
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北路576号。
负责人:胡立言,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的编号431101190XXXX0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9月14日6时,申请人驾驶湘MB5XXX轻型栏板货车在冷水滩区牛角坝高速出口前宽阔路段时(对面来车2道),见超越一直行驶在前的湘MEW7XX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条件已经成熟,实施超越。顺利地完成了第一步即在开启左转向灯、鸣喇叭数秒后,迅速驶入被超车的左侧车道即来车道,进入超车的第二步即与被超摩托车辆并列前行,这时路段收窄到5.9米宽。由于被超摩托车辆不“降低车速”、不“靠右让路”,所以申请人无法完成超车的第三步即没有“在与被超摩托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在与被超摩托车辆并列前行时,申请人发现被超摩托车辆倒地滑行,本能地停车。6时3分,申请人报警。6时13分,出警人员来电话。10来分钟后,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勘查。经查,申请人停的车辆离右侧路边4米,距离被超摩托车辆2米以上。被超摩托车辆着地刮痕位于来道右侧、滑行21米。申请人车辆与被超摩托车辆没有任何刮擦的痕迹,只是申请人车辆副驾驶车门后部分有痕迹,疑似被超摩托车辆的司乘的衣裤所擦,申请人车辆没有驶回原车道。
这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复核最显而易见的错误是裁定申请人车辆受损。申请人车辆在红薯地里拉红薯,车上灰很多,与异物擦后痕迹非常明显,因此交警根据勘查图片主观认定申请人车辆受损。实际上,擦的痕迹遇雨后逐步减轻,逐步消失,露出的车皮没有凹陷,油漆没有脱落。且超车是发挥机动车正常效率的需要。出现超车交通事故时,不能一概而论地裁定超车人负全责。如果在前方视线良好,给被超摩托车辆留出足够的横向和纵向空间后超车,应该不是违法行为。如本案,给被超普通二轮摩托车留出了整条前行3米宽的道路,应该是留出了足够宽的距离。如果被超摩托车明知后面有超车,错误的把摩托车变道驶入超车行驶的车道,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交通事故,摩托车就应该负全部责任,超车没有责任。两车碰撞、擦刮,应当是主动者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被动受到擦刮、被动受到碰撞的应该无责或者负次要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在城区其他道路实施未与被超摩托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9月14日6时00分,申请人驾驶湘MB5XXX轻型栏板货车在冷水滩区牛角坝高速路口前路段超车时,没有与杨X元驾驶(搭乘杨X桃)的湘MEW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必要的安全距离,继而发生碰撞。造成杨X元、杨X桃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被申请人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摩托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22版)》(违法代码:70650)的规定,与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处理适当。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处罚前,已经口头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超车时,没有确认好充足的安全距离,没有与被超摩托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4日6时,申请人驾驶湘MB5XXX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道路行驶至牛角坝高速路口前路段时,认为超车时机成熟,开启左转向灯、鸣喇叭数秒后,迅速驶入左侧车道与杨X元驾驶(搭乘杨X桃)的湘MEW7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列前行,由于未与被超摩托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被超摩托车辆倒地滑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立即报警,被申请人接警后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第43110142025XXXX4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申请人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遂向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永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25年10月17日,永州市交警支队作出永公交复结论字[2025]4X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下简称“《复核结论》”),决定维持《事故认定书》。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的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第43110142025XXXX4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永公交复结论字[2025]4X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编号431101190XXXX0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撤销,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根据前述规定,机动车超车时,前车的让行义务是附条件的配合义务,而后车“确认充足安全距离”和“拉开必要安全距离”的义务是首要的核心义务。在未能确认并确保“充足”及“必要”的安全距离前,任何前车未及时让行的情况,都应视为超车条件不成熟,后车必须放弃或中止超车行为。申请人自述“由于被超摩托车辆不‘降低车速’、不‘靠右让路’,所以申请人无法完成超车的第三步……”,该陈述恰好从自身角度印证了其在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强行或持续进行超越操作,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申请人上述超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超车必须“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方能驶回原车道的规定。且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永州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复核结论》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事实已予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行政复议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作出的编号431101190XXXX0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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