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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30021/2026-01485 分类:  
发文机关: 冷水滩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24
名称: 永冷政复〔2025〕238号-驳回
文号 :    
永冷政复〔2025〕238号-驳回
2026-04-24           来源: 冷水滩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38-驳回

申请人:X。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

负责人:廖友金,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5]第珊20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1027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购买永州市X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X斯服饰公司”)销售的服装,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安全类别存在虚假标注情形,且申请人怀疑该产品无检测报告。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9月24号通过挂号信(XA39145XXXX34)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请求:(1)查处商家销售违法行为;(2)责令商家赔偿申请人500元;(3)书面公开处理结果。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已提交产品安全类别虚假标注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未对涉案产品的标注情况、检测报告等核心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依据。2.法律适用错误:涉案产品的违法情形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认定违法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就不予立案的理由向申请人作出详细说明,亦未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X斯服饰公司开展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产品为儿童休闲装,其合格证上标注的“GB/31701-2015B类”符合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是指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儿童纺织产品是指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的儿童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该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分为A类、B类和C类,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被举报产品为儿童休闲装,其合格证上标注的“GB/31701-2015B类”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行为。X斯服饰公司2025年6月15日委托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投诉同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2025年6月22日被委托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V2588PZW3655,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依据GB/T39508-2020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合格品)、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经核查,哥X斯服饰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安全类别和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X斯服饰公司明确拒绝调解。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25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9月29日对哥X斯服饰公司进行核查,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程序现场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合理合法。

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本机关调查、处理被投诉举报主体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投诉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属于利害相关人,对本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而不是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或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6日,申请人在X斯服饰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商铺“斯XXX童装旗舰店”购买了“男童夏季短袖套装2025新款纯棉儿童衣服印花潮衣短裤两件套”,花费人民币49.62元。收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安全类别存在虚假标注情形,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5年9月29日对被举报方进行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产品为儿童休闲装,其合格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39508-2020,安全类别:GB/31701-2015B类。被举报方被申请人提供了《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本次委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方产品存在虚假标注安全类别和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对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近年来,申请人认为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618次,举报64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珊20XX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V2588PZW3655,全国12315平台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据此可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在不同经营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以相同或类似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618次,举报64次。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无实际价值的举报,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申请人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虞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十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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