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30021/2026-0147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冷水滩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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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冷政复〔2025〕231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宿舍曾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因第三人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项目导致损害,相关赔偿由被申请人代为拨付。申请人认为仍有剩余款项未予拨付,为核实赔偿款项的拨付情况,于2025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梧桐办事处)向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申请人案涉房屋补偿款项的申请报告;2.区财政局同意拨付相关款项的回复函等文件;3.案涉项目安置补偿及赔偿奖励等款项向黄某某、刘某某、秦某某支付的专款专用凭证(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进行遮盖);4.第三方开发公司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就案涉项目向贵单位支付款项的到账记录(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进行遮盖);5.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接受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的明细及款项用途说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答复申请人称“就同一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再予以回复”,拒绝了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且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6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案涉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5项信息公开内容重新作出了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案涉行政复议期间作出的《答复》,均存在重大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1、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属于推诿;对第2项信息的答复证据不足,涉嫌隐瞒信息;对第3、4、5项信息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机械地认定为“重复处理”,无视申请内容的实质差异,错误适用法律,本质是拒绝履职。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理应存在且应由被申请人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有权知悉这些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尽法定检索公开义务等问题,未能满足申请人合法合理的信息公开诉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真实、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确。1.、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申请公开的案涉第3、4、5项政府信息内容,与2024年1月5日申请信息公开的第1、2、3项政府信息内容基本相同。该三项申请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冷政复决字〔202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中未得到支持,申请人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内容,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永冷政复决字〔2025〕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真实、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因涉及冷水滩区XX提质改造项目而被拆迁。申请人为了解该房屋的赔偿款项,于2025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以下五项信息:1.梧桐办事处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申请人案涉房屋补偿款项的申请报告;2.冷水滩区财政局同意拨付相关款项的回复函等文件;3.案涉项目安置补偿及赔偿奖励等款项向黄某某、刘某某、秦某某支付的专款专用凭证(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进行遮盖);4.第三方开发公司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就案涉项目向贵单位支付款项的到账记录(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可以进行遮盖);5.贵单位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接受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的明细及款项用途说明。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5年5月15日答复申请人:根据永冷政复决字〔2024〕2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出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将不再予以回复。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5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撤销了其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对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申请信息公开的5项内容重新作出如下答复:1.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因此,梧桐办事处的收入和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被申请人对梧桐办事处的收付款的办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请人代梧桐办事处支付的房屋开裂赔偿款的信息所有权属于该办事处,被申请人不是案涉第1项信息内容公开的适格主体,请申请人向梧桐办事处申请;2.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规定,所有拨款无需出具回复函,被申请人无案涉第2项信息内容对应的拨款回复函文件;3.被申请人对案涉第3、4、5项信息内容已进行过答复,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故不再重复进行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永冷政复决字〔2025〕13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人虽未于2025年5月15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答复,但经行政复议机关释明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8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5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10月1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永冷政复决字〔202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永冷政复决字〔2025〕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印发冷水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方案的通知》、邮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现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五)(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梧桐办事处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申请人案涉房屋补偿款项的申请报告”,其制作机关为梧桐办事处,故该项信息不应由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5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2日进行了答复,此次答复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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